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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修正(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规定)

发布日期:2023-03-23  正穗财税一站式企业服务平台

经常有客户咨询:我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那我就是老板吗?朋友成立了一家公司,让我“帮忙”做法定代表人,我应该帮吗?有人聘请我做法定代表人,每个月给钱,合同中约定不需要我承担责任,有什么风险吗?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修正(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规定)

今天笔者就根据咨询的情况和大家分析一下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那些事儿。

首先我们要弄清楚,什么人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有哪些权利义务或任职限制呢?

1、身份及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1条的规定,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当然这里要注意,很多人经常混淆法人和法定代表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公司是法人,而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是法定代表人)。可见法定代表人只是代表公司的负责人,至于是不是老板,那要看你是否是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2、任职限制。作为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法定代表人必然会有一定的权限,又因其职务行为的后果对外由法人(公司)承担,其行为会对公司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其任职是有一定限制的,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下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八)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3、勤勉、忠诚义务。根据《公司法》第13条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可以看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必须由公司的董事或经理担任,而董事、经理都是我们经常说的“董、高(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中高级管理人员包括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因此,法定代表人必定是公司的董、高之一,也就必须遵守董监高的忠诚、勤勉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接着,我们再来看,担任法定代表人可能要面临哪些风险或承担什么法律后果呢?

第一,过失下的损害赔偿。

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因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失或他人损害,是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过错的除外。如果法定代表人有过错,则法人在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向其追偿,另外,如果法定代表人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行政责任。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44条的规定,如果公司未结清税款或滞纳金,法定代表人可能会因为未结清税款、滞纳金而被采取限制出境的行政强制措施。而在破产程序中,企业法定代表人除了需要履行保管财产、印章、财务账簿的义务外,可能还会被采取限制不得离开住所地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在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法定代表人可能被采取多种限制措施。

1、限高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也就是说,如果公司在法院执行程序中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则法定代表人也会被限制消费。

2、不履行配合义务的强制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第97条的规定,在执行程序中,法定代表人要配合问询等,如果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

3、限制出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7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第四、可能面临的任职限制。

公司破产或被吊销执照、责令关闭的,法定代表人下一次自主创业或被聘用时可能面临任职限制。根据相关规定,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对于需要负个人责任的破产清算公司、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将被限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担任任何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最后,还要提示大家两点实务风险:

1、变更的程序,根据《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因此如果法定代表人单方面认为存在风险而决定辞去职务,是需要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而如果法定代表人列明在公司章程上的,还需要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来变更,需要至少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较为繁琐,而且一旦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发生矛盾,可能导致股东不愿做出变更决议,出现僵持状态,法定代表人无法参与公司经营,却因程序上无法变更而承担风险。

2、责任约定转移不可行。为了减少被聘用的“名义”法定代表人的顾虑,很多聘用合同中约定“法定代表人无需承担法律后果”,实际上这个约定是无效的,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承担是法定而非约定,因此该约定对外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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