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资质等级】概述不是想解散就解散的,解散须经批准的公司
发布日期:2023-01-27 正穗财税一站式企业服务平台
(一)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法》第六十九条规:“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接下来就开始看‘【物业公司资质等级】概述不是想解散就解散的,解散须经批准的公司类型有哪些?’不明白的就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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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要的国有企业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保险公司
《保险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或者股东、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不得解。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四)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解散,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五)证券公司
《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减少注册,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合、分立、停、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
(六)期货公司
物业公司资质等级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期货公司解散,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
(七)外资保险公司
《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外资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后解。外资保险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除分立、合并,不得解散。”